能源與產業 / 2026年10月19日 / 6 分鐘閱讀

五個城市群獲准開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四年考核聚焦應用與降本

五個城市群進入四年氫能綜合應用試點,財政獎勵取決於應用規模與績效,工業用氫與交通場景協同推進。

作者 全球伯樂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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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冰島雷克雅維克的一座加氫站。

資料圖:冰島雷克雅維克的一座加氫站,檔案頁標註日期為2008年6月12日。 Jóhann Heiðar Árnason / Wikimedia Commons, CC BY-SA 3.0.

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則同意五個城市群的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方案,試點為期四年。這份8月15日成文、由工信部10月16日公開的通知顯示,入選範圍包括京津冀、大灣區、東北(含蒙東)—長三角、新疆—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以及黃河幾字彎—中原。三部門將追蹤指導並開展考核,評價結果將作為中央財政安排獎勵資金的依據。1

此次公開的是具體城市群方案獲原則同意的文件。它依據的是今年3月公布的試點總體通知,後者已經規定遴選方式、應用方向和資金安排。因此,五個城市群的確定屬於政策實施的一步,不能把全部制度安排都寫成10月才首次提出,也不能把四年試點直接解釋為從公開日期起統一倒數。最新通知沒有列出各城市群的具體起止日。12

從車輛推廣延伸到工業用氫

總體通知將燃料電池汽車設為通用應用場景,同時納入綠色氨醇、氫基化工原料替代、氫冶金、摻氫燃燒,以及其他創新用途。車輛方面,政策重點包括中重型、中遠途運輸和冷鏈物流等商用車;工業方面,則要求將氫源、技術路線與下游需求銜接起來。例如,綠色氨醇專案需建立穩定的產品消納管道,且不得借其名義建設煤基氨醇專案;摻氫燃燒要以安全可靠為前提。2

這也決定了試點不能只按車輛或加氫站數量來理解。10月公開的通知要求推進技術裝備攻關、工業專案、燃料電池汽車推廣、加氫站建設四類任務清單。對地方而言,組織實施既涉及設備和基礎設施,也涉及工業用戶能否持續使用相關產品。這裡所說的任務要求,尚不等於專案已經建成或形成商業回報。1

獎勵上限不等於確定撥款

3月的總體通知明確,中央財政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單個城市群在四年試點期內的獎勵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6億元。獎勵標準與不同場景的終端產品應用或用氫規模掛鉤,撥付採用先預撥、後清算方式,並依據績效核算。因此,不能據五個城市群直接斷言已有人民幣80億元資金全部下達,更不能把單個城市群的上限當作其中某座城市或某家企業的應得金額。2

最新文件進一步強調,地方應及時落實自身獎勵資金,並按規定將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撥付到位。對於進展未達預期或地方獎勵資金撥付不及時的城市群,三部門可視情況扣減或暫停中央獎勵。資金須用於氫能綜合應用,不能用於平衡預算、償還政府債務或清理拖欠企業帳款。1

總體通知還規定,氫能應用環節已經獲得超長期特別國債、中央預算內投資或政府專項債等財政資金支持的專案,不得重複申報本試點獎勵。這一限制意味著,同一應用環節的既有財政支持需要核對,不能簡單疊加估算企業可獲得的補助。2

價格目標須保留時間和地域範圍

總體通知提出,到2030年,城市群終端用氫平均價格降至每公斤人民幣25元以下,並爭取在部分優勢地區降至每公斤人民幣15元左右;全國燃料電池汽車保有量較2025年翻一番,力爭達到10萬輛。這些是政策目標,不是目前已經實現的市場價格或車輛規模。特別是15元目標具有「部分優勢地區」的範圍限定,不能改寫成全國統一價格。2

五個城市群的名稱包含跨區域組合。最新通知因此要求突出特色與聯動,避免地方保護、低水準重複建設,以及各地都建設一套「小而全」的體系。同時,參與城市需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按年度編製自評報告,評估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1

接下來值得觀察的,是地方如何把獲准方案落實為明確專案、穩定供需關係和可核查的應用成果。根據文件的考核與資金機制,可以看出政策希望用實際應用推動降本;但僅憑本次通知,尚不能判斷哪一技術路線已勝出、哪些企業將受益,也不能預判每個城市群的最終獎勵額度。對試點成效的判斷,仍需等待地方實施資訊和後續績效結果。

來源與說明

  1.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成文: 2026-08-15; 發布: 2026-10-16; 查閱: 2026-10-19. ↩ ↩2 ↩3 ↩4 ↩5

  2.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成文: 2026-03-06; 發布: 2026-03-16; 查閱: 2026-10-19. ↩ ↩2 ↩3 ↩4 ↩5